延期交房如何賠償,延期交房怎麼辦
常見的導致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原因主要是在施工過程中受到其他的一些因素影響,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等等。但不管怎樣此時對購房者都是構成了違約的,那麼就要做出賠償。到底延期交房如何賠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延期交房如何賠償
按照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事實上,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較高,發生糾紛訴諸司法後,開發商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過低,購房者可以請求增加,法院會支持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以上規定可知,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賠償損失的,不能同時適用,可擇一較高者適用。
那麼,購房者選擇解除合同的,能否再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呢?答案是可以的。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後,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怎麼辦
開發商延期交房是在房屋買賣中常常會遇到的問題,如果開發商無正當理由延期交房,購房人可以有如下選擇:
(一)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購房人在解除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2)經催告後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就是説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後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3)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後開始,一年後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瞭解除權(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並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後,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因此,在開發商延期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期交房後立即催告,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購房者就不可以解除合同了。
(二)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在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主張違約責任或要求開發商做出賠償,實在不行還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而具體涉及到延期交房如何賠償的問題,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詳細的解答,但願能幫助你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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