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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世財產分配協議是否有效?

父母在世財產分配協議是否有效?

一、父母在世財產分配協議是否有效?

父母在世財產分配協議是無效的。只有在父母去世的情況下子女才能通過繼承獲得父母的財產。

遺產的分配:

1、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比例分出配偶的財產),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

3、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4、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5、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6、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7、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8、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9、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配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於或少於繼承人。

10、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繼承糾紛的解決: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繼承法》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父母還在世也就説明父母的財產還是需要由他們自己來使用而與子女沒有任何的關係,如果子女在父母在世的時候就想分割財產是絕對不允許的,就算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且存在父母不願意的情況,這份協議就是沒有效力且子女不能將此作為分財產的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