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抵押房合同是否有效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2.87W
被轉讓房屋因為設置了抵押權而不能轉讓,房屋不得進行過户登記,不發生物權轉移,但轉讓協議本身不應受到影響,協議仍然有效。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5條規定,非經債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轉讓無效。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9條規定,轉讓經登記過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非經通知或告知的,轉讓行為無效。
《關於〈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司法解釋》第67條規定,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向抵押人追償。法律依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5條規定,非經債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轉讓無效。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9條規定,轉讓經登記過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非經通知或告知的,轉讓行為無效。
《關於〈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司法解釋》第67條規定,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向抵押人追償。法律依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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