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房屋抵押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可能迫不得已需要抵押房屋來緩解困境,房屋抵押屬於我們的財產抵押,需要慎重對待。若是有個疏忽,我們很有可能會失去自己的房屋,所以,在抵押房屋時一定要清楚需要走哪些程序以及需要什麼樣的材料。本站將在本文中介紹要如何辦理房屋抵押手續。
《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房屋抵押需要下列程序: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書面的房屋抵押合同;
2、雙方帶房屋所有權證書和身份證件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請抵押登記。
辦理登記時,抵押當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登記申請書;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5)以預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6)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7)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8)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對抵押申請進行審核,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在登記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書面答覆,並予以登記發證:
(l)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交由抵押人收執,同時向抵押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2)以預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通過以上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如何辦理房屋抵押手續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了,對於辦理該手續所需要的材料也是一樣都不可以少的,所以大家在辦理時還是要按照法律要求的程序來進行。希望以上的內容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當然,如果大家還有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也歡迎大家向本站網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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