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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糾紛鄉政府能做判決嗎

能判決,鄉政府也屬於受理機關。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户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宅基地糾紛的種類
1、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
2、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係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3、爭佔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閒地引發的糾紛;
4、建房户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
5、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係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6、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
7、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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