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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什麼時候終止?

國家制定各種各樣的法律,其根本目的在於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而每位公民都有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在一些案件的訴訟過程中,案件當事人可能會由於經濟困難而無法聘請律師,這時就可以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在一定情形下會終止,那法律援助什麼時候終止?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法律援助什麼時候終止?

一、法律援助什麼時候終止?

法律援助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並書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處理機關:

(一)受援人經濟狀況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聘請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五)人民法院撤銷司法救助的。

申請人或者代理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該法律援助機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審查。

二、法律援助受援人的義務

受援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能證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相關材料及足以證明經濟困難,確需減、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

(2)給法律援助人員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

三、法律援助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法律援助在當事人經濟情況有所改善、案件審理終止等情況下可以終止。法律援助是免費的,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並不是所有的案件當事人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只有當事人經濟困難或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或聾啞人並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標籤:法律援助 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