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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直接自訴嗎?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直接自訴嗎?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直接自訴嗎?

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最一般來説是可以當作自訴案件,也可以認為是公訴案件。一般來説,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被法院所進行確定,沒有執行其裁決的相關案件。如果法院發信息沒有按照規定執行,可以對其進行起訴。

1、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是公訴案件,也可以是自訴案件。

2、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報案,要求通過公訴程序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3、申請執行人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立案、不提起公訴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二、判決裁定書生效日期怎麼算?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給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1、判決送達日。是以簽字領取判決書之日為送達日。

2、判決生效日。若一審判決後,有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一訴,該判決即未生效;若各方均未上訴,則在最後一名當事人領取判決書15日後判決書生效。

三、被執行人做什麼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採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不作為行為,或者轉移、隱藏可供執行的財產、毆打、捆綁、拘禁、圍攻執行人員等行為。

(二)執行義務人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若是無能力履行,也不能逼死人,但是為逃避義務,採取隱藏、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財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於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本罪論處。

(三)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構成本罪的要求很嚴格,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情節嚴重”包括隱藏財產、逃匿、抗拒執行等。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可以直接自訴的,當事人收到一審判決書之後,有15天的上訴期,在上訴期內不服判決書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超過上訴期未提出上訴的判決書,產生法律效力。二審判決下達的判決書,當時就產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