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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是什麼?

為了更優質、便捷、高效地為人民服務,法律援助無償地為一些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務,解決相關問題,保障他們的利益。近年來我國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在很大程度是上有了新的突破和進展。那麼刑事法律援助是什麼呢?

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是什麼?

一、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所謂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為貧窮的、無力支付法律費用或其他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辯護或代理的制度。簡言之,就是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援助。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現狀

我國於1994年開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1996年頒佈的刑事訴訟法中得以體現,其第34條規定:“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7條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我國律師法第41條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卹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第42條規定,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國務院於2003年7月21日頒佈、9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條例》是迄今為止我國唯一一部專門規定法律援助制度的行政法規。其第11條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第12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三、實踐中的做法及不足

自1992年我國首家法律援助組織——武漢大學弱者權益保護中心成立以來,現代意義上的刑事法律援助逐漸在中國開展了起來。隨着一系列法律、規定的出台,在全國按照行政體系迅速展開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建設,初步形成了以法院指定為主,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師事務所自主決定為輔;律師義務援助為主,政府財政適當補償為輔;審判階段為主,其他訴訟階段為輔的刑事法律援助體系。但是由於各項工作起步較晚,仍然存在不少的問題。突出體現在:

(1)法律援助方式單一。 通觀我國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援助方式有法院指定辯護律師援助和應當事人的申請而提供的援助。而且,應當事人的申請提供援助時一般還需要進行審查。對審前階段和審判階段的法律援助沒有區分情況,只是籠統地規定了可以對受援對象提供援助。

(2)法律援助實施人員範圍限於律師。 在實踐中,刑事法律援助的主體往往限於律師,而且,我國《律師法》認為律師實施法律援助工作是其義務,對律師不履行義務的後果規定的相當嚴厲。這樣做的目的是保證案件的質量。但不可忽視的是,這極大地影響了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實際上,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律師是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此外,由於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律師分佈也不平衡,一些地方律師在執行法律援助工作時往往疲於奔命,費力不討好。

(3)援助對象範圍較窄。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對刑事法律援助對象做了具體的規定,援助對象由過去限於被告人擴大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但是,相對於西方發達國家的規定,我國將援助對象嚴格限於“經濟困難”以及幾類特殊的羣體,顯然援助對象範圍有過於狹窄之虞。

(4)重視對審判階段刑事被告人的援助,忽視對審前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幫助。

《法律援助條例》第11條規定了在審前階段犯罪嫌疑人有取得律師幫助的權利。但是在實踐中,人們往往重視對審判階段刑事被告人的援助,法院對符合指定辯護條件的,會主動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但處於審前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則似乎沒有那麼幸運了。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沒有義務為犯罪嫌疑人請求法律援助,而且,實踐中往往會以偵查涉及偵查祕密為由為犯罪嫌疑人請求法律援助設置重重障礙,援助者也忽視或不願意為其提供援助,犯罪嫌疑人要想獲得有力的法律援助何其艱難。

刑事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無償為有所需要的人提供幫助,給人民羣眾提供了便利,解決人民的問題,保障人民的權益。在多個法律法規中提出相關的法律條文,為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開展提供了準則,促進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儘管現階段還存在一些不足,相信會逐步提高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