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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律援助概念?

法律援助制定是為了幫助經濟困難的主體而設置的一種制度,在經濟短缺之時,可以向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提出希望得到法律援助的請求。但是也有很多人由於不理解法律援助概念,故而不知道該如何提出申請,也不清楚提出申請後可以得到怎樣的幫助,所以咯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如何理解法律援助概念?

一、如何理解法律援助概念?

(一)法律援助制度概念

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礎

1、保障公民獲得平等法律服務的權利。國家是承擔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

2、公民應獲得公正程序之保障:

(1)法律援助的目的是讓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人得到法律援助。

(2)法治要通過公正的程序來體現。

(3)法律援助制度能夠保證在經濟上處於弱勢地位的社會成員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特徵

1、法律援助的內容是人人獲得法律服務。

2、國家是法律援助的主體,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3、法律援助制度的形式,是通過減、免社會弱者的法律服務費、訴訟費等方式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

1、解答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

2、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4、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5、辦理公證證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三、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法律援助範圍

(一)行政、民事類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請求發給撫卹費、救濟金的;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7、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損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法律事項;8、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9、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二)刑事代理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

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刑事辯護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四、法律援助的對象

(一)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法律援助:

1、案件或事件發生在本省並且依法由本省法律服務機構或仲裁機構受理的;

2、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

3、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二)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三)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獲得法律援助。

(四)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五、受援人的權利和責任

(一)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和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可以瞭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二)受援人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三)受援人有義務如實陳述事實與情況,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協助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工作;

(四)受援人在受援期間因經濟情況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條件或因受援獲得較大收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法律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五)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終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已經完成的,法律援助機構有權向受援人收取辦案費和服務費。

(六)受援人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雙倍支付已獲得法律服務的全部費用。

我們可以知道,並非只有經濟困難的主體,才可以提出希望得到法律援助的請求,在希望得到國家賠償的案件中,也是可以提出此種請求的,設置此項政策的目的,是為了使更多的人得到公正的待遇。

標籤: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