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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中當事人的十個權利及環境部門的二十三個義務

新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於今日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可能對我國的環境執法現狀帶來巨大的變化。值此之際,朱立佳律師通過反覆梳理該辦法的規定,總結出了當事人在處罰程序中享有的十個程序權利以及生態環境部門在處罰中的二十三個程序義務。具體權利義務及法律依據如下。

環境行政處罰中當事人的十個權利及環境部門的二十三個義務

第一部分,當事人在處罰程序中享有的十個權利

一、申請回避權利

二、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

三、拒絕接受檢查的權利

四、陳述申辯權、要求複核、説明理由的權利

五、要求聽證的權利

六、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及聘請代理人的權利

七、查看證據及質證的權利

八、申請行政複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九、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權利

十、申訴、檢舉的權利

第二部分,環境部門在處罰中的二十三個程序義務

一、執法人員出示證件

二、全面、客觀、及時、公正的調查

三、依法取證

四、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五、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並記錄

六、案件審查

七、行使裁量權應考慮十種情形

八、不予處罰時應予教育

九、聽取陳述申辯、材料入卷、複核、説明不予採納的理由

十、組織聽證、告知時間地點、製作筆錄

十一、法制審核

十二、集體討論

十三、作出決定

十四、送達處罰決定書

十五、公開行政處罰決定

十六、申請強制執行

十七、催告履行義務

十八、延期(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

十九、製作結案審批表

二十、立卷歸檔

二十一、統計案件、報送上級部門

二十二、備案

二十三、發現錯誤時主動改正

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當事人在處罰程序中享有的十個權利

一、 申請回避權利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迴避情形。

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迴避申請及時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迴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負責人的迴避,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其他執法人員的迴避,由該部門負責人決定。

二、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儘管法條沒有規定當事人可以提出管轄異議,但當事人有權提出異議。

三、拒絕接受檢查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四、陳述申辯權、要求複核、説明理由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材料歸入案卷。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不予採納的,應當説明理由。

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五、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禁止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六、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及聘請代理人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四)聽證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七、查看證據及質證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申請行政複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解讀:按照《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時,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九、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  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繳納期限屆滿前,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解讀: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後,加處罰款或滯納金暫停計算。

十、申訴、檢舉的權利

第八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解讀:當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申訴、檢舉。社會監督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而監督沒有時效限制。在行政複議制度改革後,該規定或能發揮行政複議制度的作用。

環境部門在處罰中的二十三個程序義務

一、執法人員出示證件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二、全面、客觀、及時、公正的調查

 第二十五條  執法人員負有下列責任:

(一)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危害後果、違法情節等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及時、公正的調查;

三、依法取證

第二十五條  執法人員負有下列責任:

(二)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不得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法手段獲取證據;

四、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執法人員負有下列責任:

(三)詢問當事人,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五、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並記錄

第二十五條  執法人員負有下列責任:

(四)聽取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陳述、申辯,並如實記錄

六、案件審查

第三十九條  案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機關是否有管轄權;

(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三)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過行政處罰追責期限;

(六)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七、行使裁量權應考慮十種情形

第四十一條  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並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

(五)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六)當事人是初次違法還是再次違法;

(七)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第四十二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生態環境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解讀:裁量除了考慮四十一條的七類情形外,還需同案同罰、免罰及從輕減輕情形。減輕處罰可以突破法定最低限。

八、不予處罰時應予教育

第四十二條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九、聽取陳述申辯、材料入卷、複核、説明不予採納的理由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材料歸入案卷。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不予採納的,應當説明理由。

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解讀:陳述、申辯環節的權利為當事人的重要權利,此環節違法,可能構成程序重大違法。

十、組織聽證、告知時間地點、製作筆錄

第四十七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八)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解讀:聽證環節比陳述、申辯環節更重要。

十一、法制審核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機構或者法制審核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案件範圍作出具體規定。

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解讀:此處是法制審核人員資格,執法人員的資格是執法證。該辦法中共要求了兩種資格。

十二、集體討論

第五十二條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

(一)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二)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擬吊銷許可證件、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的;

(四)擬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禁止從業的;

(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集體討論的其他案件。

集體討論情況應當予以記錄。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三、作出決定

第五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經過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十四、送達處罰決定書

第五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解讀:送達方式以及留置送達的具體流程,需要重點關注。

十五、公開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其作出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

十六、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七、催告履行義務

第七十二條  作出加處罰款的強制執行決定前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十八、延期(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

第七十四條 批准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製作同意延期(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和收繳罰款的機構。

十九、製作結案審批表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製作結案審批表,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予以結案:

(一)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等無須執行的;

二十、立卷歸檔

第七十八條  結案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類文書齊全,手續完備;

(三)書寫文書用簽字筆、鋼筆或者打印;

(四)案卷裝訂應當規範有序,符合文檔要求。

二十一、統計案件、報送上級部門

第八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制度,並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環境統計的規定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的行政處罰情況。

解讀:下達處罰決定書後仍需履行一些程序義務,一個處罰案件的程序沒完沒了,就像取經一樣,歷經九九八十一難。

二十二、備案

第八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備案制度。

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督 的處罰案件,應當在結案後二十日內向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解讀:此時,上級又可以對下級進行監督。

二十三、發現錯誤時主動改正

第八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解讀:一個處罰決定,或許是終身責任制,因為社會對一個案件的監督沒有盡頭。所以,行政處罰程序首先要有一個好的開頭,而要想有一個完美的結局,還需把握中間的每一個過程。而這個把握,就需要認真學習《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了。

説句實話,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屬於弱勢羣體,因為法律對行政機關要求十分苛刻,僅環境行政執法程序就多達二十三個,而企業和個人雖然在法律程序上有一些權利,但在現實執法及司法實踐中卻屬於弱勢羣體。雖然雙方都有弱勢的一面,但通過學習上述辦法,是可以做到強勢的。也就是説不管是當事人還是生態環境部門,只有學透上述規定,方有機會利立於不敗之地。本文雖只涉及生態環境領域,但其他行政領域的處罰程序也基本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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