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網絡借款構成何罪?盜竊?詐騙?
冒用他人身份網絡借款構成何罪?盜竊?詐騙?
【基本事實】
(一)盜竊。被告人潘某某與被害人嚴某1系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嚴某1與嚴某2系姐妹關係。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潘某某在石獅市達獅雄商住區,以開網店為由獲取被害人嚴某2身份證、銀行卡、支付寶等信息,後在嚴某2不知情的情況下,於2017年6月12日開始,通過嚴某2的支付寶(賬號:102×××@)將該支付寶關聯的兩張銀行卡上的錢多次轉走用於個人還貸、平時生活消費開支及賭博,其中轉走建設銀行卡人民幣2826.2元,轉走農商銀行卡人民幣4994元,共計人民幣7820.2元。經查,被告人潘某某還利用嚴某2的支付寶花唄祕密透支消費人民幣3696.04元。
(二)詐騙。2016年3月起,被告人潘某某無工作並在網絡平台上貸款用於賭博及日常消費。2016年5月至10月間,被告人潘某某在無經濟來源情況下,虛構其母親生病住院的理由,分別向嚴某2借款人民幣9300元,向劉某2借款人民幣12000元,向劉某1借款人民幣5000元。2017年6月7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上述理由,向張某借款人民幣4000元。後被告人潘某某將上述款項用於還貸及日常消費。
2016年11月起,被告人潘某某使用嚴某2、嚴某1的身份證、手機、支付寶賬户、銀行卡等信息,冒用該二人的身份,在支付寶借唄、招聯好期貸等多個網絡借款平台上借款,共計借款人民幣28639.75元,其中以嚴某2名義借款人民幣16778.98元,以嚴某1名義借款人民幣11860.77元。2017年6月23日,被害人嚴某1發現其身份信息被用於網絡借款,被告人潘某某遂潛逃。
【法院判決】
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1516.2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潘某某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8939.7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和第六十四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四千元。
【律師解析】
1、被告人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支付寶花唄祕密透支,或利用已掌握的他人的身份證、銀行卡、支付寶等信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祕密轉走賬户內的錢款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
2、被告人在他人知情的情況下,只是虛構了借款的事實,隱瞞了借款的真實用途(揮霍或賭博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向他人借款,達到法定數額的,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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