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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領他人徵地補償款構成詐騙嗎?

一、冒領他人徵地補償款構成自然人詐騙嗎?

冒領他人徵地補償款構成詐騙嗎?

應當認定為自然人犯罪,按詐騙罪對老人定罪處罰。

我國法律一般規定,滿18週歲的成年人就成為了完全民事行為責任人,對於自身的行為思想有了完全的掌控力。近年來,由於國家大型基礎設施的建設,對於農村徵地的活動開展熱烈。許多農村居民憑藉徵地補償款生活有了大提高。然而,也出現了一些不好的行為,比如冒領他人徵地賠償款。

綜觀本案的各種行為、事實和情節: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也達到了法定年齡,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肯定存在故意,並且騙取了財產,所以本案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成立自然人詐騙罪。

二、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區別

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相比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1、犯罪構成要件上的特點。單位犯罪除了應具備一般犯罪構成的四要件(即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外,還應當具備一個必不可少的構成要件,即法律明確規定。依據刑法總則30條的規定,只有刑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明確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才能構成單位犯罪,否則便不能構成單位犯罪。

2、犯罪行為方面的特點。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在行為方面相比,具有以下兩個明顯的特徵:一是單位犯罪的主觀動機、目的必須是為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且“犯意”必須是以一定的程序、形式等表現出來的單位意志;二是單位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犯罪所獲得的利益必須被單位佔有、使用,而不能由單位內個別人或部分人享有,否則便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自然人犯罪。

上述兩點是一般的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之區別,不具備上述兩個特點的犯罪,肯定不是單位犯罪。但具備了上述兩個特點的犯罪,也不能完全肯定是單位犯罪,例如,為了犯罪而註冊公司(或成立單位),公司成立後進行犯罪行為,也完全符合單位犯罪的所有構成要件及特徵,但卻不能按單位犯罪處理,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再如,國家機關實施的犯罪行為(如走私等),雖然在形式上也完全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與特徵,但由於國家機關主體的特殊性,在認定犯罪時,無論法律有否規定該犯罪包含單位主體,一般都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而一律認定為自然人犯罪。顯然,具備了上述兩個特點的犯罪也可能是自然人犯罪,所以在認定某種行為是否為單位犯罪時,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詐騙行為屬於違反了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民事主體在確定實施的行為構成了詐騙後,不僅需要償還詐騙所得資金,同時還需要支付一定金額的民事賠償金,這是由於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益,也破壞了社會的風氣,不利於和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