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常識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不一致的,應如何處理?

        如果服務期短於或者等於勞動合同期限的,服務期滿後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不受影響,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服務期滿後,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否屆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違約金。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不一致的,應如何處理?

        如果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7條做出規定。具體來説,需要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同意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則雙方勞動合同關係終止,勞動者不再受服務期與勞動合同的約束,此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放棄自己權利的情形,勞動者無須因服務期未屆滿而承擔違約金

        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則不能單方面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使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期限保持一致。服務期滿,也即變更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不再受服務期與勞動合同的約束。但是,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因其未完全履行服務期的義務,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支付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