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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中被派遣人員的工資應由誰支付以及是否應同工同酬?

       勞務派遣關係不同於普通的勞動關係,在勞務派遣關係中有第三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又稱用人單位;接受勞務派遣的單位,又稱用工單位;被派遣人員,即提供勞動的勞動者。作為被派遣人員的勞動者和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形成勞動關係,勞動合同除了約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雙方基本信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以外,還應載明勞動者被派往的單位、崗位、期限等派遣情況。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承擔對勞動者的全部義務,並且按月發放給勞動者工資。

勞務派遣中被派遣人員的工資應由誰支付以及是否應同工同酬?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説明是用工單位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然後由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工資支付給勞動者。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動者未被派遣的,由派遣單位直接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被派遣至用工單位的,勞動報酬由用工單位支付給用人單位後,用人單位再支付給勞動者。

       法律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