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定罪量刑標準
聚眾鬥毆罪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第一個量刑幅度
聚眾鬥毆情節一般的,在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聚眾鬥毆雙方參與人數達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單方人數超過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聚眾鬥毆二次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聚眾鬥毆造成公共場所或者交通秩序混亂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鬥毆三次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的嚴重程度、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聚眾鬥毆雙方參與人數達到二十人以上的,屬於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聚眾鬥毆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聚眾鬥毆單方人數超過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聚眾鬥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鬥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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