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行為的效果歸屬及越權行為的效力
條文對照:
《民法典》第61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民法通則》第38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解讀:
根據《民法典》第61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是依據法律規定,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產生,其代表權來源於法律規定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越法律或者法人章程所規定的範圍行使代表權,對其代表權的限制主要有法定限制和約定限制兩種。
其中法定限制,如《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董事、高管人員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與公司簽訂合同或交易的,均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在此情況下,未經有權機構決定,代表人依法不享有代表公司的權限,不得對外實施相關行為。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限制的行為,原則上法人不承擔該行為的法律後果,除非第三人能證明自己的善意。約定限制是指法人章程對法定代表人的權限進行限制,法人章程可以規定一些重要業務事項須經集體決定後才能實施。
該條第二款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該款的適用要以第一款為前提,理解這款規定需要首先考慮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否為職務行為,結合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來綜合分析其行為是否在代表權限範圍之內,法定代表人只有在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權限內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才由法人承受。不能機械的認為法定代表人所有以法人名義實施的行為均由法人承擔後果。
該條第三款規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該款規定明確法人通過章程或權力機構決議等方式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進行限制是有效的,該限制的效力能否對抗第三人,要看第三人是否善意,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存在該限制,則法定代表人的該越權行為仍由法人承擔後果;反之如果第三人知道該限制,則法定代表人的該越權行為的法律後果適用無權代理制度,由法定代表人自己承擔責任。這裏需要注意,第三人是否知道該限制的舉證責任在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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