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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普法丨股東出資額與股權比例必須一致嗎?



案情簡介

原創:普法丨股東出資額與股權比例必須一致嗎?



2016年6月6日,張某和賈某共同出資設立某教育諮詢公司,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因張某在幼兒教育行業有豐富的資源和經驗,公司章程規定張某認繳出資200萬,持股比例為張某佔股67%,賈某認繳出資800萬,持股比例為33%,認繳出資日期為2036年12月31日,各股東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和分紅。公司成立後生源旺盛,賈某對持股比例約定心生不滿。2019年8月18日,賈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按認繳出資額確定持股比例,即確認賈某持股比例為80%。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公司法等法律未禁止股東對出資額和持股比例做出自由約定,在註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該約定並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因此,經有限公司股東一致同意的,出資比例和股權比例不一致的約定有效。法院遂駁回了賈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示




公司法對於出資額與股權比例之間的關係未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法無強制規定的事項,股東可自由約定。實踐中,中小企業股東普遍認為出資額大小應與持股比例相一致是錯誤的,應予以糾正。


出資額與股權比例的問題,實質上是表決權和分紅權等股東權利分配的問題。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可另行約定,前述出資比例為認繳出資比例,但章程也可以約定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法還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實務中,股東通過對各方經營資源、投入成本及預期收入等的判斷,約定由部分股東代為出資,甚至部分股東不出資但持有股權的情形,一般認為因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也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應為有效約定。


出資比例與持股比例不一致等特別安排,一般應在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協議中進行明確約定,規定在公司章程並在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但是,很多地方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使用統一的章程範本,特殊約定事項可能無法備案。此時,可採用備案章程修正案的方式處理,如仍無法備案,全體股東作出相應決議對於股東內部仍然有效。


最後需要説明的是,出資比例與持股比例、分紅比例或認繳出資比例等不同的約定應僅適用於有限公司,且應取得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