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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標的?

什麼是標的

標的是為了保障當事人追求的那部分具有法律效果的內容要求當事人個人必須清晰界定的一項內容。標的是一切合同得以成立的基礎條件,標的在種類上進行劃分,可以分為財產和行為。其中財產分為了物和財產權利,具體指動產、不動產、債權等等;而行為又分為了作為和不作為等。

什麼是標的?

 

一、標的和標的物

概念不同。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係,標的物是這個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必要性不同。合同必須要有標的,但是不一定有標的物。例如: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則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標的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如貨物交付、勞務交付、工程項目交付等。

 

 

二、標的和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在保險的種類中,公眾責任保險,它是一種無形財產保險,沒有實際標的物。舉例説明,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服務的給付行為。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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