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如何認定?,大竹律師
我國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特殊規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適用死刑和無期徒刑,未成年人的年齡認定採用週歲計算。那麼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如何認定?? (一)對未成年人犯罪年齡的認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之日起計算;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如何理解和計算“週歲”。首先,週歲是指根據國際慣例用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出來的行為人的實足年齡,而不是根據民間的農曆或其它歷計算出來的“虛歲”。其次,已滿14週歲、16週歲、18週歲的計算,是指行為人過了週歲生日的第2天起,才認為已滿14週歲、16週歲、18週歲。例如,行為人於1986年1月1日出生,至2000年1月2日為已滿14週歲,至2002年1月2日為已滿16週歲,至2004年1月2日為已滿18週歲。反之,即使是14週歲生日當天實施危害行為的,也應視為不滿14週歲,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同理,對16週歲生日當天實施危害行為的,只能令其對法定的八種犯罪負刑事責任;對18週歲生日當天犯罪的,應視為不滿18週歲,應對其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原則。 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刑事律師凌燦偉
(三)對未成年人犯罪和處罰的法定年齡界限能否突破?例如,對即將滿14週歲,甚至差幾天就滿14週歲的人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行為,甚至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危害
未成年人犯罪年齡
(一)從寬處理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説,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至於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具體案件確定。根據這一原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在具體量刑時一般應將未成年人中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低齡犯罪者與已滿16週歲不滿 18週歲的高齡犯罪者區別開來,在同一年齡段內的犯罪,在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一般也要體現不同行為人年齡上的差別。只有這樣,才能完整地體現和實現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從寬原則。
(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週歲也應適用本條規定。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對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主要原因在於: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係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滿18週歲的人由於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髮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還比較弱,因此,尚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適用死刑。
很多家長一味的擔心犯罪記錄會給孩子以後的成長造成非常不利的影響,卻從來就沒有思考過,在未滿18週歲的情況下就堂而皇之的違反國家的法律制度,家長實際上應該把重心放在對孩子的教育上,不管家長有多大能耐,也不能幫孩子消除犯罪記錄了。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據此,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而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
未成年人犯罪年齡認定一般以犯罪行為發生之日為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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