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是什麼意思?
在工作中我們簽訂各種的合同,但在商業買賣合同中,我們會看到這樣的一個名詞標的物,然而好多都不知標的物是什麼意思?對於這些不常用的詞彙,大家是否理解其中的含義呢?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標的物是什麼意思,大家可以閲讀了解一下。
一、標的物是什麼意思?
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商業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説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標的和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係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商業買賣合同中會有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説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標的和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舉例説明,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二、標的物特有原則
執行標的物變價制度是民事強制執行制度中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因此執行標的物變價過程中除應遵循的民事強制執行制度的基本原則外,同時應遵循自身的特有原則。其特有原則包括:
1、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的原則。
執行標的物變價的過程既然是一種特殊商品的交易過程,那麼它必然要符合價值規律的要求,接受市場價格調節。因為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是按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運動的,這個規律就是價值規律。如在執行標的物變價準備階段標的物的評估價格問題和拍賣、變賣過程中交易底價的確定問題都應遵循當時交易市場的經濟客觀情況,脱離交易市場的客觀情況進行標的物的評估和確定交易底價都是行不通的。
2、民事執行當事人雙方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它表現為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民事強制執行是以國家強制力作後盾的,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負有履行已確定債務的義務和接受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義務,其所處的地位是被動的。但在執行標的物變價的幾種方式中,中國法律都體現了尊重執行當事人雙方意願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意見》第301條所規定的自願抵償債務方式,尊重了執行當事人雙方的意願,第302條規定的強制抵償債務方式突出了申請執行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執行規定》第46條對拍賣、變賣的規定中也闡明瞭尊重執行當事人雙方意思自治的原則。如第4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需要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交有關部門變賣或自行變賣。”第48條規定:“被執行人申請對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自行變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3、執行標的物變價應遵循快捷原則。
因為變價是一個特殊商品的交易過程。而在市場經濟中,商品的價格是瞬息萬變的,商品的價格高於或低於其價值,都是不能恆久的。當商品的價格高於價值時,那麼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都能獲得較大的收益。由此可以看出執行標的物通過變價措施進入市場以後,當然只有以最高價格轉化為金錢貨幣時,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同時也最大限度地保護了被執行人的權益。也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出法律的公平與公正,這也有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
以上筆者就為大家整理了標的物的含義以及標的物特有原則。標的物是什麼意思呢其實就是商業買賣合同中特有的一個名詞,大家可以瞭解一下標的物的相關內容,例如標的物風險承擔,在標的物損壞後由誰來承擔的相關法律規定等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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