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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及司法認為可認定工傷的一些情形

國家行政及司法認為可認定工傷的一些情形
       司法實踐中,對於一些邊緣性的工傷事故的認定,最高法院、國務院法制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此作出了較為明確的答覆。
       一、國務院法制辦有關答覆中認為可認定工傷的三種情形
       國務院法制辦對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覆函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對相關法律法規適用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認為,職工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應當認定為工傷。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覆函中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中關於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關答覆中認為認定工傷的幾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規定問題的答覆認為,根據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的有關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認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 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早前,依據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覆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與低温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認為,低温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僱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覆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幹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法律規定認定是否屬於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規定請示的答覆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覆認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