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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你知道這些法律規定嗎?

一、勞動合同的終止與勞動合同解除的聯繫與區別

勞動合同終止,你知道這些法律規定嗎?

1. 聯繫:二者的共同點都是表明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消滅;

2. 區別:二者勞動關係消滅的原因不同,二者的法律後果不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以後,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的一方或者雙方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達到了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勞動合同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

(一)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依法終止。

(二)勞動合同因勞動者出現法定情形而依法終止。

    1.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三)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出現法定情形而依法終止。

    1.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2.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到期時不能依法終止的特殊情形

為了保護特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當勞動合同期滿本應依法終止時,由於勞動者自身的特殊狀況,而不能按照此前約定的合同期限自然終止,而應將合同期限順延至特定情形消失時為止。

這些特定情形主要有: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解析

案例一:工會委員任期未滿,勞動合同是否可以合同到期而終止?

2013年7月,趙先生與某大型商場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趙先生的職務為客服經理。

2013年10月5日,商場成立工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趙先生被選舉為工會委員,任期3年,從2013年10月到2016年10月。

2016年7月,勞動合同到期前,商場向趙先生髮出通知,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趙先生對此不服,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撤銷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並要求支付賠償金。


商場主張,趙先生已經連續8個月沒有繳納工會會費,因此其已經不是工會的會員,更不是工會委員,因此商場與趙先生的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不存在非法終止的情況,因此不同意趙先生的請求。

《工會法》第18條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根據本條規定,趙先生的勞動合同應延長到工會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商場認為根據工會章程趙先生已經連續8個月沒有繳納工會會費,因此不是工會委員,這是商場對繳納工會會費與會員資格關係的錯誤理解。

趙先生在工會中的任職應由工會決定,商場終止合同時要向工會了解趙先生是否為工會委員,並沒有權利依據工會章程推定其任職情況。

最後仲裁委員會裁決單位終止與趙先生的勞動合同的決定違法。

案例二: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送達引發的糾紛

2005年5月,韓某與某農產品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2008年5月勞動合同到期,在公司委託的兩名員工向韓某送達勞動合同終止決定的時候,韓某當即表示被辭退是一件很沒有面子的事情,自己會主動辭職,故韓某沒有接受勞動合同終止決定,也沒有在公司的送達回執上簽字。

當年6月份,韓某與公司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離開公司。同時韓某以公司非法終止勞動合同,未支付經濟補償為由,將公司告上勞動爭議仲裁庭。

本案中,公司在處理韓某的問題上存在錯誤。

企業在發放終止勞動合同意向書的時候因為員工的面子,沒有將意向書送達本人,導致員工藉故主張公司沒有向其送達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


律師建議

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為避免終止程序出現漏洞,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


一是要至少30日向員工發出書面通知;


二是要注意終止通知的送達問題。


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