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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丟失快遞拒賠,調解結案賠償兩萬

基本案情

包裹丟失快遞拒賠,調解結案賠償兩萬



家住寧海縣的張某從事手機生意,2020年9月,他向遠在雲南的客户李某出售了21部紅米手機,價值24190元。張某通過某快遞公司將這21部手機進行寄送,並支付了158元的快遞費。


然而,理應3天內就能送達的包裹在5天后仍未到達目的地。張某聯繫快遞員,然而快遞員稱包裹不知去向。張某找到快遞公司索賠,但快遞公司稱張某未對包裹予以保價,只能賠償張某1000元並退賠運費。3月18日,張某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24190元及運費。


法院立案後,快遞公司辯稱,根據公司規定,沒有保價的快遞物品滅失、損毀,按實際損失的價值賠償,但最高不可超過1000元,並退賠運費。並且相關法律也規定在未保價的情況下,快遞公司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快遞費的三倍。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張某與快遞公司之間是承運合同關係,根據民法典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未對其盡到妥善保管義務,造成張某包裹的滅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張某雖未保價,但是其在寄送快遞時通過快遞員對所寄包裹進行了確認,並將其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可作為其主張賠償金額的依據。在法官的積極調解下,快遞公司自願賠償張某2萬元。




法官説法




根據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根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但郵政法適用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上述快遞公司並不屬於“郵政企業”,因此不適用該項規定。




法官提醒




消費者在網購貴重物品時,最好選擇對包裹進行保價,保留快遞單據,同時收到貨物先驗收再簽收,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快遞公司在寄件人要求寄送貴重物品時,應作出保價提醒,如寄件人拒絕保價,快遞公司可以予以拒收,避免在包裹滅失或者損害的情況下承擔與快遞費用不相符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