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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後的維權途徑、賠償項目及依據

Part . 01

交通事故發生後的維權途徑、賠償項目及依據

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不履行義務如何維權?

交通事故發生後,可以自行調解,也可以由交通警察或者由司法機關派駐交警部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主動履行,但有時候難免碰到一方當事人反悔的情形。如果遇到這種情況,由於調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還應提交雙方在協商過程中支付款項的憑證以及協議書原件等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後將作出裁判,當事人可持生效的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雙方可在簽訂的調解協議生效後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確定協議有效後,將製作民事裁定書送達雙方。如果一方不主動履行調解協議或者反悔的,則另一方可持民事裁定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Part . 02

交通事故處理期間的賠償賠償項目及依據

1、醫療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解釋》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解釋》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住院伙食補助費(《解釋》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5、交通費(《解釋》第九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6、營養費(《解釋》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財產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 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8、如構成傷殘可主張傷殘賠償金(《解釋》第十二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9、殘疾器具輔助費 (《解釋》第十三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10、精神損害撫慰金(構成刑事犯罪的沒有此項)

11、如造成死亡可主張死亡賠償金(《解釋》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喪葬費(《解釋》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3、被撫養人生活費(《解釋》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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