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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要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由於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的法律依據,有責任的一方要給予受害人相應的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後要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一、民法典關於交通事故的賠償條款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用、護理費、運輸費、營養費、醫院伙食補助。

治療和康復方面的合理開支以及由於工作失誤而減少的收入。

導致傷殘的,也應當補償輔助裝置的費用和。

傷殘賠償;致人死亡的,還應賠償。

葬禮費用。

死因賠償,如下:

1.醫療費用:醫療費用補償金額,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證據,按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之前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復健.整容費用.後續治療費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及其它後續治療費用,在實際發生後,賠償權利人可另行起訴。

但是根據醫療證明或鑑定結論確定一定要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起進行補償。

2.誤工費:由受害者的誤工時間和收入情況決定。

3.護理費用:由護理員的收入情況及護理人數.期限決定。

4.運輸費用:按受害者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而產生的實際費用計算。

交通費用必須用正式的單據作為憑證;相關的憑證必須與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數.數量一致。

5.住宿:可參考當地國家機關一般職員之差旅費標準。

6.住院飲食補助:可參考地方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補貼標準確定。

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就醫,因客觀原因無法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護人員實際支付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用,應予以合理補償。

7.營養費用:可以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受害者傷殘程度。

8.傷殘賠償:依據受害人的勞動能力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法院所在地為準。

去年的一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農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從決定死亡的日期開始。以二十年計。

但是超過60歲,年數增加一年,年數減少一年;七十五歲以上,以五年計算。

9.殘疾輔助設備費用:殘障人士的協助費用,按照可使用的通用設備,計算合理的費用標準。

因受傷需要特殊治療,可參考輔具製作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10.死亡賠償:按照訴訟法庭的所在地。

去年的一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以二十年計算。

但是超過60歲,年數增長一歲,即一年;年滿75歲,以五年計算。

11.供養人員的生活費用:按照被扶養人的喪失程度,按照訴訟法庭的所在地。

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以及鄉村居民每人每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

受撫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算到18歲;無勞動能力且無其它生活來源者,估計20年。

但是超過60歲,年數增加一年,年數減少一年;七十五歲以上,以五年計算。

12.精神損害賠償。

二.補償次序

1.《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輛因車禍而遭受損害,應由機動車一方負責;

①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②對不符合條件的,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規定予以賠償;

③仍未投保或未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侵權人應賠償。

如車輛,機動車交強險未依法投保,公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

救助費部分或全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預先預支,救助金管理機構。

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人有權追償。

2.近親的順位是根據《民法典》條款輪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爺爺。

外祖父母。

孫輩.外孫兒是近親屬。

次序:配偶.子女.父母;次序: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需要補充的,受害人人身遭受傷害的,賠償權利人即為其本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