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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賠有哪些途徑

主要途徑有:
(一)當事人自行和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依法判決。當事人也可以不請求調解而直接起訴,但應在1年內提起。當事人已經直接起訴的,無權再申請公安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賠償,要按照交警部門認定的當事人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等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即有過錯的一方賠償,無過錯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雙方有過錯的,按事故責任大小分攤。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調解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調解組織形式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協助調解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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