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實施,來看看多了哪些新罪名‖大竹律師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介紹,這次修改主要圍繞維護人民羣眾生命安全、安全生產、金融市場秩序、知識產權、生態環境、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公共衞生安全等領域的刑法治理和保護。
2月27日,最高法與最高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就《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條文確定罪名,以確保各級法院、檢察院的準確理解與運用。
新法實施,不妨來看一下這些新罪名分別是什麼:
(以下罪名根據刑法條文順序排列,共22個)
一、妨害安全駕駛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三、危險作業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四、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五、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六、妨害藥品管理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註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欺詐發行證券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託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八、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祕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祕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九、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襲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冒名頂替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十二、高空拋物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三、催收非法債務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十四、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十五、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六、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採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非法運送、郵寄、攜帶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七、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或者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八、非法捕獵、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捕獵、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九、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十一、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規定,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十二、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規定,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准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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