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有什麼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有什麼
1、妨害安全駕駛罪。
2、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3、危險作業罪。
4、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5、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
6、妨害藥品管理罪。
7、欺詐發行證券罪。
8、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祕密罪。
9、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10、襲警罪。
11、冒名頂替罪。
12、高空拋物罪。
13、催收非法債務罪。
14、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15、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16、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17、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
18、非法捕獵、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19、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20、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21、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22、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作出下列調整:
1、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修正案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作出調整,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首先,只規定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兩種犯罪並造成嚴重後果,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如致人死亡、特別殘忍手段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其次,程序上作了特別規定,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符合這兩個條件,才可以對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
2、提高特定情形“性同意年齡”,嚴懲姦淫幼女,只要發生性關係,不論對方是否同意,都將追究刑事責任;
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冒名頂替上大學”等行為界定為犯罪;
4、新設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以及妨害藥品管理罪等。
新設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以及妨害藥品管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條規定: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或者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新增加高空拋物罪和污染環境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拋物罪”,只要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就可以處以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新增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非法引進外來物種,釋放或者丟棄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負刑事責任。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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