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最近接到了幾個相似的諮詢即個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這裏綜合法律規定和案例做一個解答:
一次經濟補償收入數額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需計算納税
法律依據:《關於個人所得税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税〔2018〕164號)第五條關於解除勞動關係、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中第一款規定“(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税率表,計算納税。”
實例演示:某企業與高小王解除勞動關係,支付了180000元的經濟補償金,當地職工上年平均收入為40000元。高小王的免徵個人所得税額度為:40000*3=120000元;需納税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為180000-40000*3=60000元。而該60000元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需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税率表,計算納税。
附件:
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税率表
級數 | 全月應納税所得額 | 税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3000元的 | 3 | 0 |
2 |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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