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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險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後是否全賠

商業險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後是否全賠

一、商業險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後是否全賠

如果機動車一方在《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後沒有投保交強險,即使投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因其性質屬商業保險。故機動車一方應當首先在保監會公佈的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再按《交通安全法》第76規定,確定應承擔的相應責任。二者賠償金額之和,即為機動車一方應實際承擔的民事賠償金額。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一)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2、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3、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二)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交通事故責任通常分為五級: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是彼此對應的,即全部責任對應無責任、主要責任對應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對應同等責任。

(一)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三)同等責任

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當事人雙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同等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的。

2.發生交通事故後各方當事人均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3.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四)不確定責任

對交通事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