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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補償金個人所得税

法律2.99W
一次性補償金個人所得税
個人所得税一次性補償金應該怎麼樣處理
個人與任職受僱的企業、事業、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所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涉及的個人所得税分兩種情況: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的補償金(列入國務院試點城市的工業企業破產給職工的費用稱“安置費”;未列入試點的企業和雖列入試點城市但不是工業企業的稱“經濟補償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   除此以外的個人取得的補償金都要徵税,但在計算税款時,可以扣除以下兩項:(1)當地(縣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統計局公佈的為準)3倍的數額。(2)個人在領取該補償金時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提供有關憑證)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但嚴格按照政策精神,扣除額應僅限於屬於個人承擔的部分,原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不得扣除。扣除上述兩項後的餘額,再按以下辦法計算: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進行平均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一些有關於個人所得税一次性補償金的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