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常識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生育保險,勞動者是否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大竹縣律師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生育保險,勞動者是否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大竹縣律師

裁判要旨: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女職工生育前未連續繳納12個月生育保險,導致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簡要案情:

20141212日,閻某某入職某廣告公司。20161019日,閻某某生育一女。閻某某在產假結束後未向某廣告公司請假,也未去上班。2018530日,某廣告公司通知閻某某解除勞動合同20181112日,閻某某申請仲裁,請求某廣告公司支付生育險報銷賠償2萬元、生產哺乳期間賠償5萬元及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補償5萬元。20181130日,某廣告公司向濟南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天橋辦事處為閻某某補繳了20157月至20162月生育保險,補繳月基數為4200元,20163月至20166月生育保險,補繳月基數為2626元,20167月至20176月生育保險,補繳月基數為2930元。仲裁委終結審理後,閻某不服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廣告公司在閻某某生育前並未為閻某某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1年以上。雖然某廣告公司在社保部門稽核後為閻某某補繳了社會保險,但此時社保部門已不能為閻某某補發生育津貼,報銷生育醫療費用,由此給閻某某造成的生育保險待遇損失,應當由某廣告公司承擔。本案中,社保部門已經通過稽核確定了閻某某的繳費工資,參照上述規定的計算方式,法院認定某廣告公司應當支付閻某某生育津貼10623.2元,生育醫療費用為4600元。

典型意義: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勞動爭議律師 大竹縣交通事故律師

女職工的生育對於勞動力的再生產,維護社會經濟正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女職工的生育給予保護和幫助,體現了國家對女職工生育權利的特別保護。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給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導致職工生育後無法按規定享受相應生育保險待遇,按照相關規定即使用人單位補繳相應的生育保險,職工仍無法享受相應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職工相應損失。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女職工交納生育保險,否則,即便進行補繳,女職工無法享受相應待遇時,也需要進行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未參加生育保險期間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