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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複議範圍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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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複議範圍具體是什麼
税收行政複議範圍具體是什麼
根據規定税收行政複議範圍如下: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
1.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税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3.停止出口退税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責令限期改正。
(七)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還税款。
4.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八)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九)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