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一、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確定行政複議範圍的基本模式,就是複議範圍的法律規定模式或基本標準,依據這個標準來確定何種行政糾紛可納入行政複議之內。理論上關於複議範圍模式有三種:概括式,列舉式,混合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徵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不能申請範圍
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一)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依照有關法律、規的規定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二)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有關雙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理”;
(三)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四)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
(五)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六)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七)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八)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了,當公民和企業做出了違法行政規定的行為後,當事人也是會受到行政部門的處罰,一般會進行罰款以及吊銷執照等行為,如果當事人對行政部門的處罰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級的行政部門來申請行政複議的,以此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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