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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法律1.49W
税務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税務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1、税務行政複議的範圍包括:徵收税款的相關行為、罰款、對於違法所得和財物的沒收行為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權的行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以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法律依據
《税務行政複議規則》第十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税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一)徵税行為,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和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税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税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