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前離職
離職了還能有年終獎嗎
《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並未對年終獎的相關內容做出規定,因此,年終獎的發放應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而並非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在相關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中明確進行了約定,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或者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具體數額依照規章制度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內容來確定。
在年終獎問題上,建議用人單位通過制定完善的制度來規範,並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規定年終獎屬於員工的一項福利,而非工資構成,從而明確年終獎的性質。
其次,明確規定年終獎的發放範圍、發放標準和發放方式。
再次,規定年終獎由用人單位根據當年的營運情況決定,可以發放也可以取消。
最後,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年終獎是對在職員工的一種激勵方式,離職員工不得享有年終獎。
畢竟單位支付工資也是需要按照內部的規章制度進行,而不能因為有員工離職,就提前支付工資,這樣顯然不利於單位財務進行管理。無可否認,現實中也經常出現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後拖欠工資的情況,此時建議勞動者及時採取法律措施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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