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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恢復期廠裏按最低生活標準發工資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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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恢復期廠裏按最低生活標準發工資合不合理
工傷恢復期廠裏按最低生活標準發工資合不合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
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關於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

四、《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中“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理解為“職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正常出勤情況下,應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除外)”。
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六、《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