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按照最低工資發合不合理?
一、加班費按照最低工資發合不合理?
加班費按照最低工資發不合理,最低工資標準,原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勞辦發〔1994〕 289號)的解釋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規定的和福利待遇。《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屬於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另外,原勞動部《關於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4〕409號)規定,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分別按150%、200%、300%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加班加點工資是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而支付的報酬。
二、怎麼確定最低工資標準
由於我國各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工資水平與物價水平差別較大,因此《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是按地區確定的,全國沒有統一標準。
根據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勞動部於1993年和1994年先後頒佈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和《勞動部關於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這兩個文件對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提出了具體的規定。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實行政府、工會、企業三方代表民主協商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實行統一管理。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最低工資制度實行統一管理。
在日常生活當中,現在我們國家是規定的,有最低的工資標準,它指的是每一個地方在發放工資的時候必須要高於這樣的一種標準,千萬是不能夠低於的,對於加班工資來説的話,肯定不能夠按照最低標準來進行計算,否則,對勞動者是非常的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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