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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複議前置是否適用

法律1.41W
工傷認定複議前置是否適用
工傷認定複議前置是否適用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可見該條例明確規定對工傷認定不服採用的是複議前置。但《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第十九條規定:“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在《辦法》與《條例》就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問題規定不同的情況下,應根據上位法優先原則,《 工傷保險條例》屬於國務院頒佈的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國務院《條例》效力強於部門規章,因此在具體實踐中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時,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複議前置來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則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