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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基數補充協議

法律1.15W
加班工資基數補充協議
加班工資基數補充協議應該如何書寫呢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約定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約定。 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加班工資的基數,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勞動合同規定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 約定勞動合同工資標準,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二、同工同酬; 三、最低工資保護制度; 四、協商一致。 《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加班工資基數補充協議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