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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複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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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複議期限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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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調解書結案的期限是多久,有什麼過程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或者複議請求的情形,但以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如果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複議機關,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