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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房經營搬遷補償協議

法律3.22W
營業房經營搬遷補償協議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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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營業房補償標準的因素

首先是證照齊全,並且取得了營業執照可以對外經營,在傳統的觀點中就是一個臨街商鋪,基本滿足了門面房的客觀要件,只不過沒有取得商鋪的房產手續,這樣就應該參照門面房的價格進行補償。

第二就是沒有房產證和土地證的租賃房屋,或者在租賃的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對外產生商業經營行為的情形。這種情形原則上就不能按照上一種情況來補償,因為補償價值大部分都在土地上,取得土地使用權才能按照實際狀況來進行參考補償,這個情況主要是按照你的經營情況來進行補償。除了廠房的重置成新價,對商業經營行為而言,就是經營利潤和停產停業損失可以給予一定的補償。應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二十三條、二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是租賃的土地和房屋。房子是房東所建,然後租賃過來後適當改造形成商鋪經營的形式,原則上是適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室內裝修附屬物的補償,完全達不到按照商鋪補償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