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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動遷補償協議後不搬遷

法律2.62W
簽訂動遷補償協議後不搬遷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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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遷和簽訂補償協議


(一)動遷方式:由被確定徵遷轄區鎮、各街道辦事處作為動遷主體。(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其中1人擔任動遷組長,拆遷人不得少於1人)

(二)在發佈《拆遷公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和拆遷相關文件後,動遷人員以組為單位入户,每組不少於三人。一是拆遷工作人員依據委託的估價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到現場細緻複核,經複核有差項和漏項的,現場給予調整,同時給被拆遷户進行補償草算;二是認真填寫《動遷記錄》,每户《動遷記錄》的填寫要貫串於拆遷的全過程,連同《拆遷補償草算表》一起整理歸檔;三是政策宣傳到位,做到政策統一、透明,補償合法、合理。

(三)通過入户現場仔細核對、草算,被拆遷人無任何異議且同意簽訂補償協議,核算員要認真填寫《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户簽字後,同時將協議單上的補償金額在拆遷區域內進行公示。工作人員要收回有關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房屋產權證等原件及殘疾證、低保證、身份證等證件的複印件與《住户情況調查表》、《動遷記錄表》、《拆遷補償草算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評估報告》、《回遷房屋登記表》一起整理歸檔,由組長審核簽字後交給檔案員管理。

(四)動遷工作中現場工作人員不能解決處理的,提交項目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並形成會議紀要存檔。

(五)對於漫天要價、無理取鬧、帶頭滋事的被拆遷人,在政策宣傳到位,多次入户動遷都無法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且超過搬遷期限的,經會議研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入行政裁決程序。(行政裁決由區拆遷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