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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附屬設施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及附屬設施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及附屬設施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及附屬設施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單位:**縣徵地拆遷事務所(以下簡稱甲方)

被拆遷人:(以下簡稱乙方)

因G319線桃花源景區公路改線工程建設項目需要,根據徵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就房屋搬遷補償安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基本情況。乙方在鎮(辦事處)村組拆遷範圍內有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房屋及其他實物情況詳見《房屋調查原始調查表》、《補償清交單》。實物量嚴格按照甲、乙雙方共同核准的調查數值為準,不得變更;在擬徵收土地告知後乙方搶建、搶裝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等,不予補償。

二、補償金額。按照現行徵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執行,具體補償金額為:1.房屋補償費為元;2.住宅房屋裝飾裝修、設施為元;3、室外設施為元;4、其他(搬家費、過度費、重建誤工費)為元;5、超面積安補費為元。以上補償費共計元。

三、付款方式。自協議簽訂當日一次性付清。

四、安置措施。乙方同意採取以下第項安置辦法進行安置:

(一)重建安置。由當地村、組協助乙方做好異地重建宅基地選址,用地手續報批,重建宅基地通電、通路、場地平整等工作,使其具備基本的重建條件(重建安置費用乙方均不承擔)。

(二)貨幣安置。乙方自願放棄重建安置,今後不再重建房屋,而選擇實行一次性貨幣安置,給予元節約用地獎和元

住房安置補助費。選擇貨幣安置後再申請重建安置的不予受理。

五、獎勵辦法。為鼓勵提前搬家,2013年7月5日至7月25日內交出房屋、騰出土地的給予交房騰地獎。獎勵標準為:2013年7月5日至7月日內搬家騰地的給予獎勵元;2013年7月日至7月日內搬家騰地的給予獎勵元;2013年7月日至7月25日內搬家騰地的給予獎勵元。2013年7月25日24:00後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

六、協議簽訂後,乙方應在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搬家騰地。乙方被搬遷房屋及附屬設施所有權即歸國家所有,甲方有權進行處置,乙方如需利用被搬遷房屋及附屬設施材料的,甲方可贈予乙方。乙方拒不領取補償費用、拒不搬遷騰地的,依法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騰地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為確保拆遷過程中人員、財產安全,由甲方聘請有資質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除工作。如因乙方自行拆除導致的安全事故甲方不負任何責任,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鑑證方:

(簽章)(簽章)(簽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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