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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

法律3.32W
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
合同免責事由怎麼適用,免責事由適用的意義是什麼?
一、合同免責事由適用怎麼適用?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對免責事由適用的規定有以下幾種:1、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責任。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大都明確規定,如出現不可抗力事件,則應免除當事人的履行責任。④而英美法則允許當事人利用不可抗力條款,以確定何種事故的發生免除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我國法律亦規定,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應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2、合同的解除。不可抗力的發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則應導致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於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管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均可導致合同的解除。3、延長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不可抗力常常可以導致履行義務期限的延長。在允許情況下,不可抗力事由只是暫時阻止合同的履行,而不是導致合同完全、永遠地不能履行,如採取維持合同效力並延期履行方式,更有利於維持合同的嚴肅性,並充分實現當事人的訂約目的。但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二、免責事由適用的意義是什麼?當事人任何一方的過錯,都將產生違約責任,而不能使當事人免責。由於免責事由的成立足以推翻根據責任構成要件所作出的責任成立的判斷,所以,它實際上是對歸責事由和責任構成要件適用的否定。如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即使債權人遭受了損害,但當事人對不可抗力的發生是沒有過錯的,不應使其承擔責任。不可抗力的出現否定了債務人具有過錯的推定。各國的合同法亦都規定了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責事由。實踐中,因各種交易行為種類繁雜,往往又具有自身的特點,有關不可抗力的內容和範圍則很難由法律作出具體規定,當事人往往採用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具體列出各種不可抗力事由和範圍。法律也未禁止在合同中以約定形式出現。其目的便是通過當事人設定不可抗力條款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所致的風險,並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未來出現的風險,同時為正確認定責任,明確法律後果起明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