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是怎麼規定的?
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實包括以下幾類:
1、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自己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
2、第三人過錯。是指損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過錯造成的情形。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所導致的損失。
4、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保護自身、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防衞措施所造成的損害。
5、緊急避險。是指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二、免責事由的內容有哪些?
合同責任的免責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責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約定的責任事由,如免責條款。
(一)不可抗力
1、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2、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4、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一定的抗辯事由總是以一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為前提的。抗辯事由是由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所派生出來的。在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責任認定方面採取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證明責任分配模式,意味着會計師事務所並非在任何時候都承擔責任。在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提出抗辯,在能夠證明其抗辯事由成立的情形下,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民事賠償責任。
比如我們經常能夠在生活當中見到的碰瓷的這種現象,因為受害者是屬於故意碰瓷的,其實司機就完全可以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者造成民事糾紛的原因是由於第三人介入的,又或者因為自然災害,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的損失,以及正當防衞的這些都能夠滿足免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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