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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辭職,年假

法律2.86W
主動辭職 年假
企業員工主動辭職單位用不用支付年假工資?
答: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此條款並未區分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無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如何,只要出現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折算並支付當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屬於工資範疇,類似加班工資,即使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在於勞動者,用人單位也不能因此而免除支付年休假工資的義務。《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實施後,如何處理職工應休未休的年假是企業人力資源部門亟待解決的問題。支付年休假工資與跨年度安排休假各有利弊。如何選擇讓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左右為難。對企業職工的年休假進行統籌管理是避免產生年休假爭議的重要措施。為此,調解員建議:首先,企業應當通過內部規章建立健全年休假制度,完善休年假的審批程序,年休假與事假、病假之間的關係及當年應休未休年假的處理方式等予以明確規定。其次,用人單位變被動為主動,根據本企業的經營狀況,每年年初制定並公示職工休假計劃,主動安排職工休假,並督促職工按照計劃休假。做好上述兩步工作後,出現職工未休年假的情況,認定職工主動放棄休假還是因企業安排工作造成職工未能休假就顯而易見了,避免因責任不清或證據不足而產生勞資爭議,導致企業承擔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