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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醫療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3.18W
行政調解醫療糾紛怎麼解決
行政調解醫療糾紛怎麼解決
一、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衞生行政部門對於醫療糾紛的調解。衞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範圍是當事人之間關於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調解是可選擇的並且不具有強制力,其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實踐中,衞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二、醫療事故調解注意事項有:
1.當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生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後,醫院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向當地衞生行處長部門報告;
2.當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時,病人及其家屬可以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
3.某些醫療機構無權自行調查處理醫療糾紛;
4.發生醫療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立即查處封病例。
三、醫療糾紛調解的意義:
調解機制的介入,在醫患雙方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樑,在調解時雙方地位對等,使得和解變得可能。調解的成功有利於有效緩解醫患關係,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建設和諧社會。
通過調解方式處理醫療糾紛,被告可以解釋糾紛背後的原因,對已造成的傷害表示遺憾,原告公開接受道歉並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這些對當事人雙方都是巨大的解脱。原告表示原諒被告及被告接受原告的這種諒解對雙方都有着重大意義。調解當事人通常都希望取得雙贏的效果,這樣的調解往往讓雙方免於爭論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達成妥協。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