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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故解除與工人的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處罰

法律1.17W
用人單位無故解除與工人的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處罰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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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故解除與工人的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處罰
第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二、《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