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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是指

法律2.9W
緊急避險是指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緊急避險是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是緊急避險。根據該條規定,緊急避險的成立需滿足以下條件:
1、前提條件,必須是有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遭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2、時間條件,必須是在危險迫在眉睫、正在發生,如不避險危險會立即轉化為現實的危害。
3、補充條件,是不損害某種合法權益就無法避險的危險,即沒有其他可能的方法,是不得已的選擇。
4、主觀要件,必須是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即行為人必須是出於避免較大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的正當目的,不能出於損人利己和故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5、限度條件,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